类型:枪战 喜剧 微电影 地区:印度 年份:2004
嘉(jia)定区法院认为,作为向(xiang)未成(cheng)年(nian)人提供(gong)酒(jiu)品(pin)的KTV经营(ying)者负(fu)次要责任(ren),承担(dan)20%的经济赔偿责任,即19万余元,并(bing)向小宇(yu)父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。(郭娜(na);张(zhang)晓莉)
内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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