类型:微电影 恐怖 喜剧 地区:新加坡 年份:2010
嘉定(ding)区法院认为(wei),作为向(xiang)未成年人提供酒(jiu)品的KTV经营者负次要责任(ren),承(cheng)担20%的经济(ji)赔偿(chang)责任(ren),即19万余元,并向(xiang)小宇父母赔(pei)偿(chang)精神损害抚慰金(jin)1万元。(郭(guo)娜;张晓莉)
内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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